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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提高职工医保限额

更新时间:2017-08-26 01:47
  【摘要】我们从青岛市人社局的相关网站上了解到,在经过人社局、财政局和市政府的商议后,青岛市从12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将由原来的15.3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同时青岛市职工还有20万元大额救助金。这标志着青岛市参保职工,特别是危重病参保职工的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较大幅度的提高。

  医保支付限额提高4.7万
  目前,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二是大额医疗补助金,全部参保职工都应该缴纳。其中今年12月1日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个医疗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3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最高可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20万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范围内医疗费用所能报销的上限,又称“封顶线”。这一上限,要根据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按照本次调整方案,从今年12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连同大额医疗补助金每个医疗年度的总支付额度将达到40万元,比此前的35.3万提高了4.7万元,将较好地保障危重病参保职工的医疗救治。

  青岛市6次调整“封顶线”
  近年来,随着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基金的不断积累,青岛市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此之前先后五次调整最高支付限额。第一次调整为2005年2月1日,由当时的3.4万元调整为4万元;第二次调整为2007年7月1日,由4万元调整为6万元;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为9万元;第四次调整为2010年6月1日,由当时的9万元调整为12万元;第五次调整为2011年12月1日,由当时的12万元调整为15.3万元;今年的调整已经是第6次。这些调整,均较好地满足了不同时期参保人的医疗需求。
  据介绍,国家、省、市医改方案陆续出台以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方案要求,积极协调沟通,按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医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原则,加强调研与测算,及时提出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方案。

  医保不报的还能享救助
  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今年7月起启动了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自费费用,在医保中完全不报销,救助时对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治疗必需的自费费用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给予救助,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享受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5万元的救助起付线。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是指报销一部分费用后需个人承担的,救助时对所有患重大疾病的参保患者不分病种,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70%给予救助。对尿毒症透析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参保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费用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10万元。

  慧择提示:青岛市还对大病患者医保保险范围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如果已超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大额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后,还有花费,超限部分按9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