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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2-12-05 12:38
  【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汽车的越来越多。现在汽车成为我国老百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汽车保险就显得尤其重要,而理赔更是车主由为关心的。下面我们汽车保险案例给您做一个详细的分析。

  2010年6月13日晚7时许,原告林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太仓市通港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丁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拖拉机相撞,林先生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林先生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拖拉机驾驶员丁某在肇事后仅支付了2万余元,此后便不知去向。伤者林先生的家人为挽回林先生的生命,也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林先生家人催交。经了解,事故发生前丁某在天安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曾为肇事拖拉机投保了1份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肇事者不知去向,受害人家境贫寒,受伤者等钱抢救。无奈之下,林先生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因情况紧急,便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林先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情况紧急,便立即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先行给付原告抢救费6万元。

  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并获得法院的支持,这种情况在过去,法院既难以立案受理,更谈不上裁决支持。而现在法院这样处理,显然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的缘故。但本案会不会成为一个案例,今后类似的情况,法院都会这样处理?如果是,又将会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权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怎样的影响?因此,这是一件值得关注和讨论的案件。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但由于此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而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先后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都没有规定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尽管车辆肇事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事情过去也天天发生,但由于法律既无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而鲜有第三者直接向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的。

  但这种情况自今年5月1日起,有了改变。因为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而按照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今年4月30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同时我们注意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又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慧择提示:通过以上汽车保险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带来福音,使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另外,汽车在出险后,车主应该在48小时内及时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有定损人员到现场进行定损,判断你的出险情况是否与你说的相符,如果真实,就会认可你所说的。车出险后不推荐移动车辆位置,有时候可能影响定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