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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在全国首建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更新时间:2017-08-26 21:29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政务公开工作,方便参保对象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市医保局出台《关于建立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医疗保险信息披露遵循“依法披露、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必须依法公开;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坚持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以实际效果为衡量标准;信息披露要讲求时效,重要性信息及时公开,经常性信息定期公开,临时性信息随时公开;披露方式要方便快捷,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要通过建立医疗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各级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促进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和经办水平的不断提高。

  信息披露内容暂定为16项,具体包括:市及各辖市区制定的医疗保险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权威解释;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及经办机构情况,包括主要职能、领导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和工作任务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本市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医疗保险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及执行情况;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医疗保险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及享受待遇情况;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及欠费情况;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情况;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个人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医疗保险经办工作的办事依据、服务规范、服务承诺、工作守则,以及办事过程中的监督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信息;医疗保险违规违纪案例的处理及其整改情况;医疗保险门户网站、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医疗保险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答复情况;其他需要披露的医疗保险信息。

  重视对重大事项及关联信息的披露。当医疗保险制度、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时,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或事项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可以不披露或暂缓披露。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基金安全、不涉及参保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扩充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信息披露形式有:镇江市政府门户网站、镇江劳动保障网、镇江医保信息网;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文件、会议、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医保事务大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服务机构等地设立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印制医保政策简介、办事指南,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系统;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资源,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及时披露。

  信息披露的时间,除每年4月份集中披露上年度有关信息外,在医疗保险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披露,同时登载在镇江医保信息网站上,网页至少保留12个月。

  完善医疗保险信息披露的有关制度。一是建立信息披露联络员制度;二是建立信息披露考核制度。将信息披露工作纳入对各地目标考核和经办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优质服务窗口的基本条件之一;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信息披露不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