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灾犹如一次综合体检,检出许多“病症”,灾害风险保障机制的缺失可谓其中之一。
据保监会公布的数字,截至2月12日,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85.1万件,已赔付10.4亿元,还不到当时估计的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1%。
在逾10亿元的保险已赔付款中,对车险的赔付超过4亿元。而对在雪灾中遭受重创的农业,保险赔付仅有0.35亿元。
更引人注目的是,在这场灾害中,水产养殖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达68亿元,但难觅相应的保险踪迹。
记者了解到,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与农业中其他行业相比,风险更高,灾害更重,渔民对保险的需求更迫切。多年来,以渔业互助保险为主导的渔业保险探索,为我国渔业乃至整个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实施积累了经验。但实际情况表明,在法律、政策保障缺失的情况下,这位“探索者”的脚步也难以走快走远。
高风险低保障渔业年直接经济损失160亿元
这次雪灾让人们再次看到农业“靠天吃饭”的特性与命运。殊不知,其中的渔业,更是随时可能遭遇“不测风云”。
以2006年“桑美”台风和2007年大连风暴潮为例,前者将躲在渔港里避风的几千条渔船打成碎片;后者导致大棚停电、被掀,育苗场鱼苗死亡,海参被从海底打到岸上,养殖大面积受灾。
记者从农业部渔业局了解到,由于作业范围广,生产方式分散,流动性大,水上气候变化无常,海洋捕捞业成为国际公认的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同时,随着养殖业快速发展,环境恶化及病害等影响逐步增加,渔业养殖风险与日俱增。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0亿元。渔业风险还直接威胁到渔民的生命安全,一旦遭灾,往往船毁人亡、家庭破碎,严重影响渔区社会稳定。
在风险一浪高过一浪的情况下,渔业并未建立起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据相关统计,我国渔业保险不仅入保比例低,赔付率更低。仅从2007年10月、11月来看,全国共发生渔船较大以上事故9起,沉没(失踪)渔船9艘,死亡(失踪)渔民71人,但其中仅有17位渔民参加了渔业互助保险。而互助保险是目前我国渔业保险的主导形式。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孙颖士近日向记者透露,由于协会承保能力和渔民经济条件所限,目前承保渔民和渔船大约只占海洋捕捞渔民和可保海洋机动渔船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绝大部分中小型渔船尚未加入互助保险体系;水产养殖保险在国内基本上还是空白,养殖渔户承受着巨大的生产风险威胁。
“前不久福建大面积死鱼,损失一两个亿,这两年台风桑美、云娜等造成养殖户大面积受灾,但没有得到赔偿。”孙颖士说。
保不起赔不起渔业保险成“烫手山芋”
记者了解到,正是由于渔业风险大,渔业保险也充满风险,成为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碰的“烫手山芋”,市场呈现“真空地带”。
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对渔业保险“望而却步”是由于“吃苦在先”。资料显示,从1984年至1994年10年间,全国各保险公司共收取1.14亿元渔船
保险费,结果赔付了1.14亿元。以人保公司为例,在1993年之前作了10年渔业保险,基本亏损。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渔业保险的业务相对其他保险更为复杂:保险费率难以厘定,损失难于评估,理赔难度大,更易出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其中最易理解的是,成本高风险大,保险公司要做,费率就很高。费率高,老百姓保不起;费率低,又缺乏分保制度,风险集中在保险公司,致使它赔不起。
实践证明,渔业保险走纯商业保险之路无法保证其正常运行,必须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渔业保险机制。而据记者了解,也正是鉴于此,世界主要渔业国家和地区的渔业保险大都为政策性保险。政府不仅部分“埋单”,还要实施积极的干预和管理。
说到政府“埋单”,人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增加政府负担。但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不仅是为渔业降低生产风险,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实际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减轻政府灾害救济压力的需要。因为建立该制度的设想是,将目前的风险保障机制由政府包揽,转变为政府引导扶持、社会广泛参与、渔民自助互助等多元化模式,从而改变长期以来政府是渔业风险保障主体,包揽了事故预防、灾难救助、社会救济和灾后复产等等所有“大事小情”的局面。
法律政策缺失渔业互保难以走快走远
记者了解到,虽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渔业保险经历了商业性保险的尝试、互助保险的探索和近年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三部曲”,但至今尚未建立起成熟完善的政策性渔业保险机制,渔业互助保险的开展还面临很多问题。
“由于缺少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应享有的优惠政策等都不明确,制约了渔业互助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农业部渔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栗倩云说。
据了解,我国的保险法同农业法一样,作了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的规定,但由于缺少可操作措施,难以体现国家乃至全社会对它的扶持和支持。可以说,多年来我国还没有农、渔业保险的法律制度,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这个“另行规定”至今没有露面。
财政补贴的缺乏,也是渔业互保走不远走不快的原因。一位长期从事渔业互保研究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由于我国没有出台渔业保险支持政策,渔业保险缺乏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扶持,保险费率难以有效降低。渔民一方面对保险有很大需求,另一方面又无力承担保费支出,投保率低。同时由于没有再保险和巨灾补偿政策,一旦遭遇全国性大的灾害,现有的渔业保险体系将难以承受。
“强化对渔业保险的法律、政策保障”成为业内专家的共识,他们呼吁,根据我国保险法、农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国渔业发展和面临的问题,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能,加强监督管理,引导互助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同时积极探索渔业保险立法,为渔业政策性保险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手记
采访中,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秘书长孙颖士这样表述他心目中希望的渔业保险:由人大立法、国家财政补贴、渔政主管部门指导、渔民广泛参与、协会运作的长效风险保障机制。
记者在脑海中搜索出三则对于实现上述目标堪称“利好”的消息:
其一,相关立法有望获得突破。记者了解到,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向相关方面征求意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草案送审稿)》,对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政策支持给予了一定明确。
其二,为推动政策性渔业保险机制的建立,今年农业部有望对政策性渔业保险予以补贴。
其三,近年渔业互助保险的实践,推动了沿海地方政府的立法、财政补贴政策的出台。据悉,截至目前,地方政府给予渔业政策保险补贴的有上海、浙江、广东、海南、福建等,其中最高的补贴50%,最低的20%。而且这些地方基本上都是政府、人大立法鼓励扶持政策性保险。据统计,2007年地方财政共给予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4000万元。这些地方资金的注入,拉动了渔业互保的开展。在其带动下,其他省份也跃跃欲试。业内人士透露,今年还会有新的省份加入进来。
在采访中有专家坦言,现代保险等保障制度,是现代农(渔)业的一个重要支撑。没有这个保障的基础,讲建设现代渔业,讲可持续健康发展,都难免沦为空喊口号。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分布广,造成的损失大。农、渔业产业的脆弱性及风险保障机制的缺失,使我们在灾害过后总不免担忧“下一次怎么办”。我们期待下一场灾害袭来时,农(渔)业、农(渔)民已经较牢地系上了“保险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