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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所说的“意外”要如何界定

更新时间:2012-11-08 17:45
  【摘要】很多人对于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意外范围都难以理解,人们常常认为意料之外就是意外,但是保险条款中的意外却是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等要素所构成的事件。是否构成“意外”伤害,这是意外险是否赔偿的关键之一。
        一般来说,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的;二是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如果意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而死亡或伤害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则不构成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和残废。死亡有两种,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明的死亡;另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该条件要求意外伤害与死亡或残废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保险责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近因、诱因等三种情况。
  当然,也有很多事故符合上述“意外”的定义,但因为条款中有“责任免除”而不能给付保险金。
  慧择提示: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故意不当行为造成伤害或疾病引发的人身伤害属于免责范围内。其他常见的免责事件包括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探险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