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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仲”案不得不说的几点建议

更新时间:2012-11-07 08:34
  【摘要】相信很多人都对2008年上海“孙仲案”有很深印象,它对我们公共责任制度进行了一次严厉的拷问。事情要从2008说起,准备赶飞机的美籍华人孙仲(化名),在上海城市航站楼等候机场巴士,行走至航站楼地面铺设的一块钢板上时,踩到了钢板表面的油渍,进而滑倒,导致左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
  2011年,孙仲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提出巨额经济赔偿要求。近日,上海静安法院新近一审判决由空港巴士公司赔偿孙仲各类经济损失计73.34万余元,另赔偿孙仲公证、认证和鉴定费6386.27元。
  拍案说理
  孙仲的这一案例引起了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关注。部分企业对此判决持保留意见,认为事发地点是车辆行走通道,行人不应该进入该区域内,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但法院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地位于空港巴士公司的经营场所内,且非封闭区域,作为该公司理应承担保障乘客的安全义务,却未及时清除钢板上的油渍,也未设置警告标志或安排专人看护,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此案例,来自苏黎世保险北京分公司责任险部的张霞分析称,在该起事件中,如果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将全额支付所有经济损失。
  所谓公众责任保险,顾名思义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险种,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公众责任险的“赔偿替代性”使企业能有效地转嫁其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缓解其可能面临的高额赔偿责任与较小支付能力间的矛盾,避免因无力赔偿而导致的破产和生产中断,进而维持生产的稳定性。在欧美发达地区,公众责任险已成为机关、企业、团体及各种游乐、公共场所的必需保障。
  然而,尽管在国外公众责任险已经是一个较成熟的险种,但目前该险种在国内所有的保费收入中占比还不足1%。从受访的饭店、商场、娱乐等消费场所来看,这些企业主中的大部分表示,对该险种没有兴趣。
  其中一个明显的误区是:大多数企业主只关心自己的财产,认为公众安全是政府的事,与自身无关。而事实上,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发生侵权事故,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我国对于公共安全事故的安抚和赔偿,主要是由责任企业进行经济赔偿。
  投保建议
  由于公众责任保险保护的是第三方即公众的利益,而支付保险费的却是企业本身,表象上看,投保者与受益者不完全一致,使得投保人认为投保公众责任险是一种累赘,因而失去了投保公众责任险的积极性。
  对此,保险专家指出,企业应意识到公众责任保险不是一种负担,而是风险转移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剂风险“解药”。事实上,投保公众责任险为企业经营转移了风险,一旦事故发生,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向第三方受害人提供赔偿,充分发挥保险在灾难管理方面的作用。
  公众责任险包括餐饮业综合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物业责任保险等。如果消费者在一些商场或餐馆等场所发生了意外事故,且责任在商场或餐馆,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的商场或餐馆就可以先赔钱给消费者,再找保险公司索赔。
  慧择提示:在我国很多企业不愿意负担起公共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为客户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同时也帮助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并通过提供承保前的防灾防损工作,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公众责任保险可以帮助受害人在灾害损失发生后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的同时,减轻政府善后处理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