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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保险纠纷 调解也有意义

更新时间:2012-10-23 11:50
  【摘要】保险纠纷是目前比较特殊的纠纷形式,很多保险公司对这类纠纷不予重视,认为没必要为一点纠纷浪费精力和时间,其实不然,保险纠纷的出现就表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出现了误会,应尽快解决,以提高公司的信誉。
  月18日下午,在山西省大同市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室里,正在进行着一场特殊的调解会议。当事人一方是被保险人鲁某,一方是人保财险大同市分公司。这是大同市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调解会,也是大同市有史以来第一次利用人民调解的形式解决保险纠纷,因此,这次保险纠纷的调解本身就具有重大的意义。
  2月9日,被保险人鲁某驾驶晋BYM868雪佛兰小轿车行至大同市柴油机厂时,将一行人于某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6月14日,经被保险人鲁某与死者家属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之后,被保险人鲁某向车辆承保公司人保财险大同市分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承保公司随即进入理赔程序。当被保险人鲁某进一步向理赔部门询问理赔金额时,双方对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执行标准以及精神抚慰金能否赔付产生异议,进而形成保险纠纷,因此,该案件迟迟不能结案。
  9月21日,经人推荐,被保险人鲁某向大同市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认真询问了申请人有关事项后,按照规定受理了被保险人鲁某的调解请求。经过调解员的调查走访,学习大量的有关文件资料,本着“调为上,和为贵”的原则,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由调解委员会选聘的3名具有法律和保险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组,召集了调解会议。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尊重和维护调解双方利益的前提下,根据《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列举大量法律事实,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说服动员,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最终达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执行标准不变、其他适当向被保险人倾斜”的赔偿协议,30日内一次性赔付被保险人鲁某16.9万元,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都满意的愿望,“免费而快速”的人民调解特点充分体现出来了,会场上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慧择提示:此次山西省大同市进行的保险纠纷让更多的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有了更深的认识,它们在面对误会时不在是躲避,而是积极的面对,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其他各省市的保险公司应该学习这种精神,正视与投保人之间的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