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探险的安全之路如何走下去
更新时间:2012-10-16 08:57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生活观念发生了变化,有些人为了寻找个人价值,他们自带帐篷、厨具以及各种野外生存工具,往往能够发现一些别人没有去过或者很少去过的美丽风景区。但是在路途中往往也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困难或突发事件。如何做好驴友的安全保障成为很多人思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下称草案)第14条规定:“(旅游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当地政府和其他相关社会机构及时救助的权利。”据此,旅游者一旦遇险,有权向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驻外使领馆等请求救援,实施救援将是后者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草案第17条第3款规定:“旅游者接受国家或者社会公共组织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可见,接受旅游救助并非是无偿的,旅游者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
旅游者接受旅游救助需要付费,这是一项国际惯例,许多国家都设有公益救助组织和营利性救助组织,专门从事紧急救助(包括旅游救助)。草案规定救助付费,符合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市场规律。然而这个救助费用的标准如何计算?是否应当建立旅游救助强制保险制度?草案尚无规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水平不断发展提高,老百姓对于旅游的需求日益增加。而传统的跟团旅游时间紧凑,行程固定,难以满足人们的多样化旅游需求,于是旅行社的自助游项目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青睐,更有许多“驴友”干脆自发组织徒步、登山、探险,这使得旅游者遇险的情况日渐频发。旅游目的地的公安、消防机关以及从事救援的公益组织对遇险旅游者进行救助,有时会付出高额的救助费用和极大的救助成本,其中旅游者自身对遇险情况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不在少数。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规定,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或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赢利活动,应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然而事实表明,大多数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并不会进行备案,一旦发生危险也不会因不备案而受到行政处罚。
近年来,“驴友”探险被困事件频发,给旅游救助工作造成很大负担。2010年,复旦大学多名探险学生被困,致一名救援民警坠崖身亡。2011年,北京房山周口店猫耳山39名“驴友”遇险;北京门头沟西龙门山涧野山上17名驴友因迷路求救。公安、消防出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救援,甚至动用了直升机。今年国庆长假期间,一支14人组成的队伍违规穿越卧龙国家级森林自然保护核心区域时,一名女性驴友落水溺亡,6人被困。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其中,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面对旅游者因自身过错导致的遇险,进而产生高额救助费用,该由谁买单?旅游者个人支付的救助费用比例是多少,旅游者自身重大过错对支付费用比例的影响等等,草案中并未规定,给实践操作留下漏洞。
笔者建议草案规定旅游者特别是自助游者强制投保旅游救助险,通过基本的强制旅游救助险与商业旅游救助险结合的方式,分担旅游救助风险及其产生的高额费用。这既可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减少公益救助的负担,避免公共资源浪费。需要强调的是,旅游者因自身过错(如违法穿越自然保护区)产生的救助费用,个人应承担高额比例,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此来杜绝旅游者的违法出游行为。因此,草案第17条应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自助旅游者出游之前,应当投保旅游救助险。因旅游者重大过错导致产生的救助费用,旅游救助险不予承担,由旅游者个人承担,或者其个人承担付费比例不低于全部费用的50%。”当然,上述的旅游救助险仅指依法规定的强制旅游救助险,商业救助险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不受该条款限制。
慧择提示:现在很多年轻的驴友把冒险放在第一位,往往忽视了安全,很多时候驴友们出游造成悲剧的原因都是在于驴友本身没有做好安全措施,没有很强的安全意识。无论何种保险都是说能在事故发生后减轻负担,减少事故的发生还得要靠驴友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