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进水抛锚时,路面积水有车门一半高,前车灯都几乎淹没了!“谈起公司刚买的那辆黑色宝马车不幸被水淹的情景,上海永国涂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国涂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先生喟叹不已。
满城风雨 宝马车“沦陷”
2007年2月16日早上6时30分,下着瓢泼大雨,永国涂装公司的小黄驾驶着公司的宝马车,由西往东行驶到五洲大道至高东镇方向的地方联络道,只见前方道路“烟波浩渺”。小黄小心地沿着道路开去,车轮四周不断溅起水花,忽然,车身一震,宝马车瞬间“沉”在水坑中不动了。小黄赶紧拨打“110”报警,并向宝马车销售商——上海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诚销售公司)电话求助。7时15分,交警赶到现场,测得当时路面积水深度约为70公分,宝诚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派来了牵引车,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将宝马车“移”到牵引绳索长度的范围内,最后将宝马车从水中“捞起”,送往修理厂维修。
“当时这辆车因为进水导致发动机及其他零部件损坏,我们询问客户,这个发动机是维修还是更换,更换比维修要多出近2万元,但维修后的发动机保修期只有三个月,调换的发动机保修期是两年,最后客户选择了更换,并支付更换发动机的费用18万元和其他零部件维修费6.27万元。”负责检测维修的宝诚销售公司人员表示。
“伤筋动骨” 24万发动机损失谁买单?
抛锚事故发生后,宝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立即对发动机之外的车身损失6万多元进行了定损核赔,但对发动机的损失18万元却拒绝核赔。2007年7月,永国涂装公司只得将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告上法庭,后又追加了浦东工程公司作为第二被告。
“这条路段经常积水成患,车辆行驶过这里,熄火和牌照被冲走是常有的事,公安部门也常常因此类事故接警出动维持交通秩序。”永国涂装公司的代理人在庭上表示“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和浦东工程公司作为道路养护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却疏于管理和养护,使得原告车辆因遭水淹导致发动机及其零部件损坏。两被告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对宝马车熄火抛锚这起事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永国涂装公司最后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其车辆发动机的修理费损失18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五洲大道道路的审批是在2007年6月完成,8月才移交给我们管理,而原告发生事故是在2007年2月,远远早于移交时间,那时公路还是由浦东工程公司在管理,”公路管理署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感到十分冤枉,“我们还不是该路段的养护管理责任人,道路都没有移交,怎么承担责任呢!”
而浦东工程公司则辩称,宝马车发生事故时,该路段确实是由他们在管理,但该路段的设计、施工、监理均验收合格,而且工程公司在将该路段移交给浦东公路管理署之前也尽到了管理职责。“宝马车发生事故损坏是由于灾害性天气导致的,那天雨下得很大,属于不可抗力,而且早晨我们已经派人采取了水泵排水措施,对该路段进行了排水疏通。”
浦东工程公司的代理人指出,保险公司之所以不予理赔发动机的损失,完全是因为原告驾驶员存在驾驶技术不当造成了发动机损坏。
那么,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理赔呢?带着这一疑问,本案的承办法官走访了宝马车的投保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因为当初永国涂装公司在向我们投保宝马车时,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身划痕损失险,没有购买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所以当时驾驶员称发动机已损坏,我们也没有对发动机因涉水引起的损坏做勘查定损,因为在原告购买的车损险中,因涉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属于责任免除范畴。所以,只要由于涉水引起发动机损坏,我们不予理赔,也不考虑是什么原因导致发动机损坏,在我们相关的材料里也没有关于发动机的勘查、定损记录。”保险公司的客服部人员解释道。
“灾害性天气”哪个为准?
庭审中,原被告都谈及了“灾害性天气”的问题,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浦东工程公司特意向法庭提供了上海浦东新区气象中心出具的《天气证明》:“根据浦东新区气象局距离高东地区最近的观测点资料显示:受强对流天气影响,2007年2月15日20时到2007年2月16日11时之间,出现了大雨到暴雨的阵雨天气,雨量为29.3毫米,属于灾害性天气。”同时,还补充说明:“据浦东新区气象局实测:2007年2月份降水量65.1毫米,比常年(55.7毫米)偏多近2成。”
巧合的是,原告永国涂装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也向法庭提供了另一份证明,该《气象证明》由上海市气候中心出具,上面写着:“经查上海市浦东新区气象中心的观测资料,2007年2月15日20时——2007年2月16日08时的降水量为26.0毫米。特此证明。”同时,气候中心还专门附录了降水等级表一张,根据等级表的划分,24小时降水量达到25.0——49.9(毫米)的级别属于大雨等级。
“我们认为,被告提供的《气象证明》对数据的分析、说明不符合气象学的用语,气象学上是以12小时为计量标准,而且也不对灾害性天气作评价,现在这份《气象证明》是计量了事发前后15小时的雨量,出具的雨量也不属于暴雨,仅仅是略大于大雨雨量,所以法院应该采信我方提供的证据。”
两家气象单位对同样的事发天气情况却作出了不同的证明,究竟哪一份更为精确、专业呢?
承办法官对此作了深入调查,调查中,上海市气候中心向法院提供了事发当天12小时的逐时自动观测的降水量表,上海浦东新区气象中心对此予以了确认,接待人员向法官作了更正说明,“从气象学角度来说,12小时降雨量未达到30毫米属未达到暴雨天气,不能算是灾害性天气,我们前面出的证明上‘属于灾害性天气’的结论不确切,根据当天12小时降雨量26毫米来看,属大雨到暴雨天气。”
对此,浦东工程公司认为:“调查笔录中提到的仅是气象学上的相关规定,并未提出事发当天的天气不属于法律上所指的不可抗力。”
法院明断是非 工程公司赔付14万
经过充分的调查,法院认为,宝马车事故发生时,被告浦东工程公司并未启用配备的泵站排水系统对道路进行排水,仅通过临排水系统排水,虽然工地施工日记显示被告曾于事发当天派两名工人到该路段用水泵抽排水,但排水实际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仍导致路面积水达到70公分左右,影响了该道路的正常通行。
法院同时认为,在路段大面积积水且积水较深的情况下,被告浦东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当时已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对行人或来往车辆予以提醒注意或暂时限制、禁止行人、车辆通行,来避免危险或损害的发生,因此浦东工程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和过错。
至于被告称路面积水系因降雨这一“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抗辩,法院认为,根据气象资料的显示,事发时属大雨到暴雨的天气,并未达到灾害性天气的标准,且事发前并未有集中降雨的情形,难以确定为系人力所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范畴,因此被告抗辩理由不足,难以采纳。
另外,法院也指出,驾驶员小黄应当预见继续在该路段往前行驶可能产生的危险,但其自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停车或绕行等相应措施,仍将车辆开进路面积水较深区域,并最终导致车辆涉水致发动机损坏,因此驾驶员对原告车辆发动机涉水损坏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浦东工程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减轻部分,原告可向其驾驶员主张相应的权利。
至于被告浦东公路管理署,法院认为,其系2007年8月1日后才正式接收事发路段,因此对于该道路工程移交前因维护、管理瑕疵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1日上午10时,浦东新区法院外高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被告浦东工程公司在对事实路段维护、管理中存在的过错和原告驾驶员自身存在的一定过错,被告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永国涂装公司车辆发动机修理费损失14万元,被告浦东公路管理署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上海永国涂装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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