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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解决“老工伤” 改革事业单位工伤险

更新时间:2012-09-11 17:06
  【摘要】为了解决很多遗留的工伤问题,广东省人社厅网站挂出的《关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资金全部由单位支出,职工无需缴费。此外,单位须补缴自2011年1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
  此次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全部职工(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下同)。同时,中央、省直驻穗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其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统筹。
  《通知》规定,初次核定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以后按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单位的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此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自2011年1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慧择提示:新政策的出台,相信能把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过去,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工(公)伤并由本单位负责支付工(公)伤待遇的工(公)伤人员和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老工伤”经确认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的,其相关的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