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晦:我支持把死亡赔偿标准提至300万
更新时间:2017-08-26 10:36
《中国青年报》刊发的《中国公民死在国外赔偿高?——韩国爆炸案引发国内死亡赔偿标准讨论》一文,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应该从40万元的限额提高到最低300万元。郝俊波说,近日发生的韩国冷库爆炸案,中国人均获赔195万元,我国众多死于矿难的矿工拿到最高补偿不过20万元。(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俗话说,生命无价。可现实生活中,古今中外生命确实又存在着价格:或国家法定,或私下协商。那么,到底该如何为生命定价——由于关系到每个公民,所以注定是一个争议很大的话题。目前我国学界流行着这样的一个认识:命价要与国家经济状况吻合。如美国经济发达,人命就贵,美国“9·11”遇难者亲属分别获得了88万至410万美元不等的赔偿金;韩国经济不如美国,但比中国发达,所以韩国冷库爆炸案遇难的中国人平均获赔195万元;中国经济相对落后,所以公民死亡赔偿标准最高为40万元。
表面上看,这种依据经济发达程度决定命价的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纷争的办法。然而,这样做面临一个残酷的问题:命价过低,诱导一些富人轻视人命,甚至草菅人命。忽视生产安全是矿难频发的主要原因。矿主为什么不重视安全?道理很简单:购买安全设施投资太大,动辄几百万,而发生矿难,赔偿矿工家属的钱却很少,顶多20多万。与此类似的还有交通事故中频频出现的二次碾压或多次碾压。司机为什么泯灭人性而故意杀人?因为司机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撞伤:撞死是一次性赔偿,而撞伤则很可能要养一辈子。其实不光富人蔑视人命,一些不富而有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这样:如某地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就这样公开叫嚣:打死他,不就赔20万吗?
事实上,这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惩罚性赔偿。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有时会损害别人的利益,而要想遏止人类这种恶的本能,除了加大事先监管力度,还有必要执行天价罚款,使每个人时时都清醒地意识到违法的重要代价。拿二次碾压来说,如果碾死一个人要赔偿300万,我想,大部分司机的第一反映就是救人,而不是逃跑或轧死。
为了捍卫生命的价值和道德伦理,把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从40万元限额提高到最低300万元,是完全有必要的。至于有人提出:300万元的赔偿是否太高,是否会导致许多赔偿主体无力负担,最终导致此标准形同虚设?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完全可以通过购买责任险来转移或降低这种风险。在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如果我们再继续轻视生命,就与发展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