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医保个人自付比例有所下降

更新时间:2017-08-27 03:39
  【摘要】医疗保险是社会五项保险的中的一项,需要国家的扶持。下月起,居民医保将进入新的医保年度(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市人力社保局新近出台了《关于宁波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53.9万居民和学生将率先享受新政策。新政策有哪些变化,我们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转外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
  下月起,转外地就医需要患者自己掏腰包的比例更少了。
  根据新政策,因治疗需要、在事先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不包括其下属分院及联合病房)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转往外地非指定医疗机构的(限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不变,即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0%,其他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5%。
  在待遇享受期内可领取生育医疗费补助
  刚刚参保的新妈妈,也可以领取生育医疗费补助。
  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1200~2000元的定额补助,取消原来需要连续参保2年及以上的条件限制。
  奉化和象山纳入市级居民医保系统管理
  奉化和象山的居民到宁波城区看病更方便了。
  从下月起,奉化市和象山县的居民医保纳入市级医疗保险系统管理,实行统一的居民医保就医管理办法(其中象山县的居民医保待遇标准与市区略有差异),在市区和奉化市、象山县区域范围内,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以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发生的医疗费,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就医所在地的市级或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办理结算。
  新生儿办理医保时间延长
  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自出生之日起的相关医疗费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大提醒
  市区居民医保在跨年度的过程中,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注意三件事:
  特别提醒之一
  对于跨年度住院且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身份确定,例如:2012年8月25日入院,2012年9月2日出院,参保人员入院期间的医疗费按新年度的医疗费累计计算,即医疗费计算到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这一医保年度。如果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这一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的,而且住院又需要跨年度的,为避免占用新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
  特别提醒之二
  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特别提醒之三
  未参保的学生别忘记在9月份补办参保
  9月份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年缴费标准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慧择提示:个人自付比例的下降,反应了国家扶持力度的加大。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第一阶段未参保的入学新生及其他未及时续保的学生,在9月份通过所在学校补办参保手续,如果不及时补办参保缴费手续,新年度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