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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四项医保新政9月起开始实施

更新时间:2017-08-27 13:37
  【摘要】医保政策需要不断的改革和完善。近日,我们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9月1日起,新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开始实施,53.9万居民和学生率先享受新政策。
  昨天,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逐一解释了此次医保新政带来的4项变化。
  4项变化
  奉化和象山纳入市级居民医保系统管理
  简单地说,这项变化对奉化、象山的参保人员而言看病更方便了。两地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今后在市区和奉化市、象山县区域范围内就医,都可以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对于发生的医疗费,参保人员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后,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就医所在地的市级或县(市)医保经办机构会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转外地就医个人先自付比例下降
  因治疗需要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5%调整为10%。转往外地非指定医疗机构的(限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不变,即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0%,其他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5%。
  待遇享受期内可领生育补助
  这一变化对刚参保不久的新生儿妈妈是一个好消息。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1200元至2000元的定额补助。新的政策取消了原来需要连续参保2年及以上的条件限制,更多的新生儿妈妈都能享受生育补助。
  新生儿办理医保时间延长
  宁波市非农户籍新生儿可自其出生的次月起,在3个月内补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间的相关医疗费可按规定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2项提醒
  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要注意
  对于跨年度住院且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身份确定。
  如果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这一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的,而且住院又需要跨年度的,为避免占用新年度的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
  此外,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
  未参保的学生可在9月份补办参保
  9月份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将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9月30日,年缴费标准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慧择提示:社会群体广泛参与医疗保险,可以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第一阶段未参保的入学新生及其他未及时续保的学生,可在9月份通过所在学校补办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