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据财新了解,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保险法》草案中已新增提出:“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
有了解相关修订的人士向财新指出,所谓对合同的“合理变更”,正是意在仿照、模仿日本在应对上世纪90年代末保险行业“破产潮”时修订保险业法的操作——如果保险公司面临破产,可以通过修改合同下调存量保单的预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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