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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两家保险公司被罚款

更新时间:2017-08-27 10:44
  【摘要】由于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日前,温州保监局下发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两家保险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人保被罚1万元,人寿被罚2万。
  据悉,经查,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下辖金清镇营销服务部擅自将营业场所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锋村金清大道变更至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锋村人民路267、269号。
  另据悉,中国人寿温岭市支公司下辖泽国营业部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将营业场所从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78—86号变更至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前炉村村部三楼;新河营业部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将营业场所从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南新街266—268号变更至台州市温岭市新河镇新新中路105号;大溪营业部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将营业场所从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粮食大厦变更至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群艺路1号。
  慧择提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人保财险台州市路桥支公司和中国人寿温岭市支公司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