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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家财险要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17-08-27 22:56
  【摘要】在投保家财险时往往存在很多误区,对于不同的家庭来说,购买家财险,在听取保险业务员引导的同时,自己也要有一定的主见。那么,在投保家财险时,要注意些什么?
  依据财产价值选择保额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即可获得充分的保障,如果发生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数额如数赔偿。与寿险保障金额与保费的正比关系不同,保险公司只会按实际损失赔付,最高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财产险投保额越多并不意味着可以得到更高的赔付。家财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遵循补偿性原则,对于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保单失效。
  李先生有40万元家庭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先生家中失火,造成全部家产损失。李先生去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付给李先生40万元。
  造成超额投保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种。一是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是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不予赔偿,保费也不退还。李先生错误地以为保额越高,出险时获得的赔偿越多,属于善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的实际价值,不但没有获得期望的赔付,还多花了许多保费。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两种赔偿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家财险合同一般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杨先生是一个私企老板,家产约100万元,他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由于意外事故,杨先生家中遭受损失,被核定为80万元。杨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赔偿给杨先生60万元。
  杨先生由于保障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财产价值,而只能自己承担赔偿之外的损失。因此,投保人在购买家财险时一定要认真核算好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不足额投保时,最好与保险公司约定出险时的赔偿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明确可保财产和保险责任
  投保者往往以为购买了家财险,所有家庭财产都可以保。实际并非如此,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可保财产和不可保财产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老周生平喜欢收藏,家里古币、字画收藏了不少,听朋友说家财险保障范围很广,也没细问,便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家财险,保障期限为1年,保单中家庭财产价值18万元。两个月后某天,老周外出办事忘记锁门,家中毛贼光顾,将家中物品洗劫一空。共计损失现金1000元,电视机一台价值1500元,字画全部被盗,总价值约14万元。老周心疼不已之时想到自己购买了一份家财险,当他拿着保单索赔时,保险公司查验现场及参考警方资料后认为,老周家失窃的主要原因是他门未锁,字画也不在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由老周自行承担。
  一般来说,家财险是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主要包括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家具、衣物等。此外,家财险还可以承保一些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的家庭财产,比如珠宝、玉器、钻石等,就可以通过特约方式投保。但家财险并非承保所有财产。对于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日用品等,均为不可保财产。因此,个人收藏的字画是不能作为保险标的来投保的。
  投保时一定要看清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火灾、爆炸、雷击、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扩展承保的保险责任:雪灾、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面突然塌陷、崖崩、雹灾、冰凌、泥石流以及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防止灾害蔓延或施救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上例中,老周自身疏忽没有锁好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赔;老周所丢失的现金和字画都不在家庭财产险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财产范围内,即使他锁好门被撬而导致财物遭窃,现金和字画的损失保险公司还是不会赔,因为这不属于赔付合同范围内的财产。
  避免重复投保
  由于家财险种类多、保费低,许多投资者在不同保险公司重复投保,无意之中的重复投保,就成为另类的超额投保。在发生事故时,并不能给投保者带来额外的收益。对于重复保险,保险公司通常规定:“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张小姐2007年3月份购买了一份A保险公司的家财险产品,保障额度为1万元。由于听了B公司业务员的介绍,觉得B公司的产品也不错,而且保费也不高,于是同年4月购买了B公司的家财险产品,保障额度1万元。2007年8月,因家中电线老化漏电造成火灾,家里装修被破坏,经现场勘察认定事故损失9000元。事后张小姐拿着保单到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原本以为可以同时获得9000元的赔偿,但却被告知,两家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张小姐各4500元。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只需要按照比例承担的方式分摊赔偿责任,投保者获得的赔付总数则不能超过构成有效索赔的损失总额。因此,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在选择不同的保险公司的家财险时,要注意对同一项保险责任,保额加起来不要超过实际财产。张小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获得9000元的赔偿,但同时在两家公司投保,相当于两倍的投入换回相同的赔偿。
  慧择提示:多搜集、了解一些投保家财险的资料,根据家庭的情况对不同家财险进行慎重的选择,才能有效的避免在遭受意外后家庭的经济有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