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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退员工遭遇车祸也被认定为工伤

更新时间:2012-07-11 10:59
  【摘要】张女士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工作单位因其下班早退要求撤销其工伤认定申请,后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驳回了购物中心请求撤销张女士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在某购物中心做保洁员,今年46岁,家住迎宾路附近,距工作地点5公里左右。为节省费用,张女士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
  2011年3月23日19时2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张女士在某路口与一辆无牌无证农用机动三轮车相撞,肇事司机趁夜色逃逸。张女士头部撞到路边的牙石上,一过路群众发现后,联系其家人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张女士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右侧颞顶枕部骨折伴硬膜外血肿、后纵裂池内蛛网膜下腔出血。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三轮车负全责,张女士无责任。但因为肇事司机一时找不到,在花掉2.4万元后,因交不上后续医疗费,张女士无奈回家休养。
  事发后,张女士家人向购物中心负责人报告张女士受伤之事,期盼购物中心能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不料等来的竟是内部违纪处罚通知单。原来,张女士正常的上班时间是7时30分—10时30分,12时30分—16时30分。3月23日那天,因为夜班保洁员下午要接上寄宿学校的儿子,经领班同意,和张女士的下午班对换,夜班时间应为17时30分—19时30分。因为120急救中心的接诊记录显示时间是19时20分,购物中心负责人认为,此时应是工作时间,张女士却在路口出了车祸,说明她早退脱岗,按照考勤纪律应当接受处罚。既然张女士有错在先,何来工伤之说?
  张女士家人多次与单位沟通无果后,2011年9月7日,张女士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通过审核证据,认为张女士确系购物中心职工,其受伤事实清楚,而购物中心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不构成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2011年10月17日,劳动部门作出了张女士受伤为工伤的认定决定书。购物中心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购物中心诉称,18时50分左右,督导部门已经发现张女士早退,之前她曾多次在工作时间内擅自外出办私事。张女士违反考勤纪律,事发时并非下班时间,也就不属于下班途中,事故的发生和工作无任何关联性,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张女士认为,当天18时40分,她已做完保洁工作,完成下班手续后才离开购物中心,对于自己早退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国务院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意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购物中心虽然提交了张女士当日早退的证据,但她是在完成单位规定的保洁任务、在打卡机上签过退、交过钥匙,完成下班手续后才离开单位的,而且出事地点在回家的路上,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购物中心的请求不应支持。
  2012年4月初,法院驳回了购物中心请求撤销张女士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购物中心服判未上诉。
  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刘安财律师指出,近些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的情况不在少数,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本意就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慧择提示:此案也提醒人们,不要打法律的擦边球——虽然张女士最终获得了工伤待遇,但是,遵守规章制度是职工的义务,购物中心给予张女士内部处罚也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