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为自己的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一天,李先生在回家的路上不慎将一个路边玩耍的小孩撞倒,下车查看发现居然是自己的女儿。后来,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上已载明“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帮办说法: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答复,根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对本案所涉及的责任免除条款对李先生进行了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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