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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事车“超载”女婴 保险公司拒赔

更新时间:2012-07-09 17:54
  【摘要】一辆核载5人装了6人(其中1人为婴儿)的货车发生车祸,1死5伤。保险公司事后先是以车辆超载为由,拒绝赔偿。在车主放弃对搭乘婴儿索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又要求把婴儿的医疗费纳入计算,想少赔点钱。昨天,从市二中院获悉,法院否定了保险公司的说法,判其赔偿货车车主15.27万元。
  女婴随母乘车出车祸
  杨师傅拥有一辆轻仓栅式货车。2010年2月1日,杨师傅向某保险公司巫山支公司(后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
  据了解,在交强险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保险车辆核定载客5人,驾驶人座位一座、乘客四座,核定载质量795千克。同一天,杨师傅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2010年10月13日,杨师傅驾驶货车从巫山县城驶往金坪乡。当时车上包括驾驶员杨师傅本人共有6人,其中乘客何女士的女儿嫣嫣(化名)只有一岁多,被母亲抱在怀中,没有占座位。
  货车行至金坪乡五星村时,在公路上侧翻,坠入13米高的坎下,造成乘车人何女士当场死亡,嫣嫣及其他3名乘车人受伤,车辆受损,杨师傅也受了伤。
  保险公司称超载拒赔
  不久,巫山县交巡警大队对这起事故下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师傅驾驶货车操作不当,负事故全责。何女士及女儿和其他三名乘车人无违法行为,不负责任。
  因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杨师傅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近22.22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及乘客的赔偿费。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杨师傅构成超载,拒绝赔偿,杨师傅只好放弃对嫣嫣医疗费用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官称婴儿没占座位
  一审法院的法官认为,一岁多的嫣嫣被母亲抱在怀中,没有占座位,嫣嫣的体重也不可能导致车辆超载,且巫山县交巡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不是车辆超载。去年10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杨师傅保险赔款近15.27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称,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车上人员共有6人受伤,包括驾驶员和5名乘客,保险合同约定车上人员险限额为四座,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属责任免除范围。因此,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受伤人员中的5人。
  保险公司还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应将受伤的6人的总损失额计算出来后,按照六分之五的比例,扣除免赔率15%后,作为赔偿金额,这样算下来,保险公司只应支付12.38万元。
  终审判保险公司赔偿
  市二中院认为,虽然事故车上人员共有6人,但嫣嫣是年仅一岁多的婴幼儿,乘该车时是被其母亲抱在怀中的。我国《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规定,七岁以下儿童乘车应有成人旅客携带,身高一米以下儿童免票、不供给座位,虽然保险车辆不是从事客运的车辆,但也应参照执行这一规定。并且,巫山县交巡警大队也没认定该车超载。因此,该货车不构成违章超载。
  【慧择提示】市二中院确定嫣嫣也可理赔。法院认为,对于本案这种特殊情形的保险事故,何女士和女儿嫣嫣的赔偿费用应在一个车上人员险的赔偿限额内计算金额,但杨师傅一审时放弃了对嫣嫣医疗费的赔偿请求。而保险公司在一审和上诉中仍要求将嫣嫣的医疗费用纳入赔偿范围,超出了杨师傅的诉讼请求范围,其目的是为了减少赔偿金额,有违我国《保险法》的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市二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