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车辆投保后,在保险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轮胎飞出将一小货车司机砸伤致死,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张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在二中院的调解下,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承担30万元的理赔金。
2005年8月22日,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下属分公司为其车辆投保,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9月14日至2006年9月30日。2006年7月21日,张某投保的车辆在塘沽区与一辆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小货车司机被张某车辆飞出的轮胎砸伤致死。案件经塘沽区法院审理,判令张某承担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38万余元。张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张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公司对张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是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所以不存在赔偿的前提。
法院经审,张某及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在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如下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所导致的仲裁及诉讼费用。塘沽区法院据此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张某去除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之外,应当赔偿死者家属的各项合理损失33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在对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主持了调解,最终,张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将在30日内给付张某赔偿款3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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