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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

更新时间:2017-08-24 19:56
  【摘要】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核心条款:
  (一)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和合同批注上载明。
  (二)保险期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保险公司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若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期间届满时,按照续保时对应的费率向保险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
  若保险公司不接受续保,保险公司会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期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三)保险责任。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之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4.最高给付金额。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
  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事故。
  (6)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导致的伤害。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按照比例退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交纳的保险费(有费率表)。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按照比例退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已经交纳的保险费(有费率表)。
  各个保险公司推出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大同小异,投保人要重点关注费率和保障金额。
  慧择提示: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人都应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应该是家庭年度生活费用的5至10倍,如果家庭还有其他债务,那保额中还应该加上其他债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