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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也是“第三人”

更新时间:2017-08-28 01:14
  【摘要】驾驶员在卸货时身体从车内掉出车外,被侧翻的车挤压致死,保险公司以死者是车内人,不符合保险赔付范围为由,不肯赔付。近日,镇江丹徒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相关费用。
  去年6月17日,驾驶员赵某在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卸货作业时,车辆发生侧翻,赵某身体摔出左侧车外,被车辆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单方交通事故。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属将自卸货车车主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车主李某也就商业险部分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死者赵某是该车的驾驶人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在受害人之列,因此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具有双重身份,一开始他是车辆的驾驶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他并未置身车辆之内,在他摔出车外的瞬间,他已经由“车上人员”变成“第三者”,且赵某确实因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因此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慧择提示:赵某在此次事故中,已经由“车上人员”变成“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条款予以赔偿。则还是由本案得到的教训,希望大家都能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