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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型家财险收益幅度放宽

更新时间:2012-06-26 13:41
  【摘要】投资型家财险最近得到了加强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于所谓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放宽收益幅度,新版本在偿付能力要求上比2008年就曾下发的旧版本更加严格,但最大的变化还是在于对产品收益幅度有所放宽。
  日前,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
  据悉,虽然保监会早在2008年就曾下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但由于划定的投资型财险业务经营准入门槛较高,加上当时市场反响不佳,导致多家公司的投资型财险产品随后纷纷停售,目前所剩不多。
  发现,前后两个版本相比,虽然新版本在偿付能力要求上比旧版本更加严格,但最大的变化还是在于对产品收益幅度有所放宽。
  “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鼓励财险公司发展投资型保险产品,但就当前的市场环境来看,尚不能确定此次新规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该项业务的发展。”一位大型财险公司人士表示。
  放宽收益幅度
  所谓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用于资本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据悉,目前财险公司较常见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主要集中在家财险,这类投资型家财险则兼顾投资和保障双重功能,保险期满时,无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赔付,保险公司会在期末按约定利率返还本息。
  2001年,国内首个投资型家财险由华泰财险推出,之后人保、平安等财险公司开始大力推动投资型财险产品的销售,但随着2008年后资本市场的低迷以及监管力度的加强,这类业务发展几乎停滞。
  对于满期收益率,2008年的旧版本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而此次《通知》规定,“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
  如果以5%的银行3年期定存利率为基准,那么,保险公司这种3年期的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按新规定即不能超过6%,而按以往规定计算则不能超过4%。
  “这么一来,投资型产品的收益幅度显然是被放宽了,竞争力也就加大了。”在上述财险公司人士看来,与种类颇多的投资型寿险产品相比,财险市场上的投资型产品确实有待再次开发。
  慧择提示:投资型家财险是一种新型的家财险种,一般的家财保险都是保障型的,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保险公司赔付,如果不发生,保险期满后,所交纳的保险费也不退还。近几年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创新,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于一身的投资型财险,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成为财产险发展的新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