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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全面部署12年全国农业保险工作

更新时间:2012-06-07 14:47
    【摘要】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切实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同时稳步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增加险种和扩大承保面积,进一步扩大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粮、油、棉等品种的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种植业保险,积极推进牧区保险、森林保险和设施农业保险发展,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色开展优势农产品(6.82,0.00,0.00%)(7.02,0.28,4.15%)生产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作用。
  针对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缺失的现实问题,《通知》指出,各保险公司要科学经营,切实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一方面要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要求提足巨灾风险准备金,并进一步探索建立“以丰补歉”的利润分配机制,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探索“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建设,并提供专业支持。
  《通知》同时强调,各保监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大惩戒力度,特别是对检查中发现的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假退保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截留、挪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等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组织的问题,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或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又讯 为适应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正积极稳步推进。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放宽了无担保债券的投资范围,提出“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以簿记建档方式公开发行的已上市交易的无担保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等债券”。尤为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释放出即将调整保险资金运用投资比例的信号,即“根据有关情况,保监会将适当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控制,是指对被投资企业拥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者能实质性决定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股权投资,不需要报保监会核准,只需按规定事后报告即可。此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保险公司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可以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在保险机构建立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专业团队,由该专业团队统一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同一集团内部建立了专业团队的保险公司,仍应当作为申报和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行投资、自担风险,且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规定的最基本要求。
  针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事后报告制度,《通知》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获得备案后,该机构再发行投资标的、交易结构、偿债来源、信用增级和流动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产品时,按规定事后报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目前包括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保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改革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体制机制。
  《通知》同时指出,保监会对重大股权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初次申报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其中合规性审核是指对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监管规定中禁止行为等的审核;程序性审核是指对相关事项是否经过研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投资决策等程序的审核。此外,保险公司开展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投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应当满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财务指标下降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不得开展新增投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状况,推进和加强分类监管。
    【慧择提示】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