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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正式放松对投资型财险业务的控制

更新时间:2017-08-27 06:45
    【摘要】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符合要求的财险公司可以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显见的是,对比旧通知,新《通知》在产品收益率上限的限定等多个方面均有所放松,在市场人士看来,这或许就是为了促进财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
  所谓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内人士介绍称,指保险保障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保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保资金及其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受益人。
  举个例子,假设保险产品本身的保单保费是200元,但如果是投资型的产品,它在产品设计时收取的现金是2000元,保险公司拿这部分钱去进行投资,然后将获得的投资收益拿出200元作保费,其他部分收益和客户共同享有。如果收益率高,去除给予客户承诺的收益,剩下的收益都归保险公司。
  早在2001年,华泰财险就曾推出国内首只投资型家财险,到2006年、2007年,借助资本市场的红火,多家财险公司开始大力推动投资型财险产品的销售。但随着资本市场的下调,以及2008年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划定投资型财险业务经营准入门槛,人保等多家公司投资型财险产品纷纷停售。
  从昨日的《通知》看,保监会对财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限定的条件、偿付能力要求以及给予中介机构的手续费等限定上并无特别改动。
  《通知》明确提出,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应当具备几个条件: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但《通知》的影响或许截然不同。
  一位财险公司高管称,原来投资型财险保监会的审批态度很严格,现在《通知》的下发可能更多的是明确鼓励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具有投资平台、投资渠道完善的大型财险公司来说是很大的利好。
  该人士称,2008年险资投资渠道有限,现在有很大的放宽,目前股市低迷,保险公司借此政策拿到更多的现金流,可以更好地做资产配置。
  另一位财险公司高管也称,保监会出台《通知》,也是在目前寿险投资型产品种类多的情况下,在财险市场做好明确规定和补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也认为,保监会发布该通知,或许意味着一些保险公司有意扩大这块的市场。
  风控要求更细更严
  昨日《通知》也从多方面对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与风险控制进行了细化规定。
  《通知》明确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的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之前上述数据分别为4%和1%,这意味着,保监会对此类产品偿付能力要求更加严格。
  一位保险分析师称,假设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0%,超过的20%的资本溢额为上限,意味着上述两类产品的本息规模不得超过这一溢额,偿付能力越高,可以卖的产品规模越大。
  此外,《通知》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对于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市场人士称,这是为分散产品的投资风险,保证返还等因素考虑。
    【慧择提示】早在保监会2008年就曾下发过《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财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做出规范,但由于当时的市场情况及该通知门槛较高等多种原因,最终投资型财险产品反而经历一个滑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