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险讲究多
方先生是一家民营棉制品企业的老板。经过5年发展,方先生的企业逐渐打开海外市场,开始向外出口棉制品。2006年末,方先生与巴西一家小型外贸公司签订了出口合同,为其生产一批价值40万美元的棉袜。
2007年春节,袜子顺利生产完成。方先生担心一旦到了春节,货物出口会拖延,赶在春节前办理了货物出口手续。按照惯例,方先生享受了国家鼓励出口而提供的政策性险种出口信用险。投保了该险种后,方先生就放心给员工放假过年了。
由于与巴西的贸易公司此前已经有过几次成功的交易经历,方先生对该公司还是比较放心的。过年期间,由于私人事务比较繁忙,方先生打了几次电话询问对方货物收发情况和发收款事宜,其间,对方以货物检验需要时间,以及资金需要周转等原因多次拖延了付款时间。方先生虽然有所怀疑,但是,由于正处于中国的春节,也就没有多做纠缠。
没想到,春节过完,工厂恢复生产,突然传来了巴西方面没有办法付款的消息。方先生经过多方交涉未果,才知道,该贸易公司已经破产,无法支付货款。方先生想到了出口信用险,于是带着有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事情却没有想象中的顺利,尽管种种手续齐全,但是,经过了保险公司的一番调查后,保险公司拒绝了方先生的理赔申请,理由是,巴西公司破产已经超过一个月,超过了理赔追述期。
【案例分析】
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这确实是一种对企业出口提供保障的全面险种。但是,该险种的条款也比较复杂,操作也有不少细节要注意。
方先生遇到的理赔期问题就是其一。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规定,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
方先生由于对巴西的公司比较信任,没有想到该公司已经破产,再加之春节期间耽误了不少时间,造成了理赔时机的延误。实际上,规范的做法是,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目前,不少中小企业害怕影响与进口商的关系,往往容易造成付款拖延,很难做到上述条款。
除了理赔期,出口信用保险申请限额也是比较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合同一旦签订,企业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像方先生一样的中小企业主,承担出口风险的能力是比较弱的,就更要求企业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不熟悉的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请专业人士逐一对保险合同的签定到资料准备,再到理赔材料准备等进行把关,不要浪费国家为企业提供的这一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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