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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政策应调整 确保其积极意义

更新时间:2012-04-23 15:56
  【摘要】目前,我国普遍仍然实施一个孩儿政策,使得很多人将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认识上等同于一孩儿政策。实际上,一孩儿政策也只是特定时间段的短期政策而已。新时期到来,舆论普遍认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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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另外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更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2、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汉族家庭或一对汉族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开始不再作为我国基本国策。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工作;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且第一个子女是女孩。
  慧择提示:计划生育政策已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对于控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保持人口的低增长等都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面临新的社会形势,作为一项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重要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可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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