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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出现各种怪现象

更新时间:2017-08-27 06:39
  【摘要】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让派遣员工与企业自身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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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劳动合同法》认定劳务派遣是合法用工途径以来,各地劳务派遣用工迅猛发展,目前全国劳务派遣员工已达6000多万。全国两会上,“劳务派遣”成为热议话题之一。代表委员们在会上细数社会上存在的种种劳务派遣怪象,纷纷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怪象一 高校教师被“人才派遣”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如后勤等岗位上实施的‘劳务派遣’,在一些高校已经演变为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才派遣’。”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原主席王晓龙说,个别高校甚至对博士学历以下的新进教师一律实行派遣制。
  王晓龙说,在对东北某省十余所高校的调查中,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岗位的派遣制教职工已占到各校教职工总数的8%-10%,他们的学历均为硕士以上,博士也不乏其人,职称大多为讲师,也有一些副教授。“这种‘人才派遣’现象,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全国10余省、市、自治区的高校均有存在。”王晓龙说。
  怪象二 同工不同酬,福利打折扣
  “从调查情况来看,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少则30%,多则达4倍、5倍。”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重庆市副主委杜黎明说,正式工有年终奖、住房补贴等福利津贴,而劳务派遣工没有。从社会保险的购买率来看,劳务派遣工工伤保险购买率仅为60%,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购买率不足一半。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认为,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欧真志说。
  怪象三 规避法律,正式工成派遣工
  “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主委欧成中认为,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欧真志代表分析说,首先,法律规定不详是主因。其次,劳务派遣准入门槛过低。《劳动合同法》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即可设立公司从事派遣业务,而且没有专业从业人员的限制。再者,《劳动合同法》未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的登记备案制度,也未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建立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台账,调查发现,各地均难以准确掌握当地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
  如果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辞退或者辞职现象,劳动者首先需要找劳务派遣机构联系,并且看看合同中关于辞退或者辞职现象的处理,一般来说派遣合同里面都没有规定,所以被用人单位辞退是得不到赔偿的,自动辞职只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跟劳务派遣机构说一声,一般来说也不用赔偿,但是合同另外有约定赔偿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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