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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提高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更新时间:2008-11-10 10:02
【本文摘要】  据了解,提高医保支付标准后,基本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4万元提至3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医疗费用5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自付20%;5001元-10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15%;10001元-30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10%;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自付比例,则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自付比例的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年最高可支付3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一年最高可支付17万元,两项相加最高可支付20万元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重病医疗费用负担,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两项相加最高可支付20万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说,近几年我市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渐扩大,截至目前,市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26.7万人,全市参保人数则已逾40万人。在享受医保待遇人员逐渐增多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我市2007年的住院人次在2.5万左右,医保支付资金达9000余万元。为解决群众的医疗难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劳动保障部门以巩固民生之基为着力点,从提高保障能力入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

  据了解,提高医保支付标准后,基本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4万元提至3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医疗费用5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自付20%;5001元-10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15%;10001元-300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10%;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自付比例,则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自付比例的基础上,下调5个百分点。

  相应地,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也由13万元提至17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其中,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超出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自付25%;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个人自付15%;10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部分,个人自付10%;医疗费用超出17万元以上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