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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康倍保保险条款详解

更新时间:2018-04-20 11:39

  【摘要】购买百年康倍保保险前,需对保险条款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后期理赔时有争议。据了解,百年康倍保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年龄、保险期限以及责任免除,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含)至60周岁。

百年康倍保保险条款详解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本合同中约定的疾病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中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其他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现金价值”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百年人寿承担其中任何一项责任,另外一项不再承担。

  慧择提示:百年康倍保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年龄、保险期限以及责任免除,其中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含)至60周岁;另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投保者要做详细了解,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