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意外险是否可以重复购买及多次理赔?

更新时间:2018-03-13 14:47

   我想大家身边或者自己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要出去出差或者出去玩几天,赶紧在网上或者代理人那里买个短期的意外险,保障个万一

    这个想法挺好的,但可能会有一些小小的误区,那便是以为意外保险都是可以重复购买和多次理赔的,这其实是部分“冤枉”保险了。

    今天我们就这件事儿来聊一聊。
 

    意外险通常分为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医疗保险。如若不小心出事,意外医疗的费用是凭发票报销,然后各家公司按比例赔付,合起来最高是100%,不可重复理赔。所以,如果购买意外医疗保险,最好在一家理赔口碑不错的公司做足额度,这样报销时直接在一家全部报好,而其他家就没有必要购买重复,可以节省保费了!


 stop-2660762_960_720

    而意外伤害和意外残疾是根据你的保额进行赔付的,所以如果购买了多份意外伤害保险,涉及到死亡或者伤残的时候,可以多家赔付,互不影响。一般重疾的购买额度,成年人是50万,未成年人是20万。

    此外,一般意外险还会包括津贴型账户,这样的账户只是凭住院天数给付日津贴,也不存在重复的问题,而且也不会与社保冲突,保费也较便宜!

    为方便大家理解,下面慧择结合两个案例来具体介绍这一方面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案例一:买4份只赔一份钱,医疗险不可重复理赔
    “本来以为可得四份理赔,没想到只能赔一份,早知道就不重复投四份了。”在王家墩一事业单位工作的胡先生后悔不已。
    为了获得超过治疗费用的理赔金,胡先生分别在四家保险公司买了四份保额均为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上个月他因车祸入协和住院治疗,治疗共花去5800元。胡先生本来以为自己可以获得四份理赔共计两万多元,最后只拿到医保报销的3800元加上一家保险公司报销的2000元,总共获赔5800元。

    据了解,多家保险公司反映,像胡先生这样花冤枉钱的人还有不少。相关人士介绍,“不少客户都有错误的认识,以为多买就能多赔,从而花了不必要的钱重复投保。”她解释:“医疗险是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财产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所以胡先生不可能获得超过他治疗实际花费的理赔费用。”她提醒投保人医疗险不能重复投保。

    保险公司相关人士介绍,“假如胡先生真能重复获赔并额外获利,会导致更多人热衷过度治疗,因为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愈多。”这不仅是对国家医疗资源的浪费,还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亏损威胁。

    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假如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在一家没有赔完的话就可以重复申请,直到他的收据金额赔满为止。但总额不会超过实际支出,第一家保险公司留存收据原件后,其他保险公司可接受分割单。”

    因为医保中心不认同这个分割单,所以如果有医保的话,最好先在医保报销,再凭医保的结算清单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案例二:买两份只赔一份,意外伤残不重复理赔遭法院驳回
    购买了两份人身意外险,但遭遇意外后保险公司仅理赔其中一份,日前,行为人孙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理赔自己另一份意外险。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4日,孙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人身意外保险,每份保险保险费为100元。该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后,向孙某交付了两张“碧升天安”承保卡,该卡载明被保险人为孙某,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责任包括三项:一是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10万元,该项的文字说明为“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是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2万元,该项的文字说明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超过100元部分按合理费用的100%比例赔付。”

    三是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为30元每天,该项的文字说明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3天,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事故最多给付60天,全年累计给付180天为限。”

    承保卡上载明“重要提示”,内容包括:“投保年龄限16至65周岁,否则保单无效;本卡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两份,多投保部分无效……”。

    2013年11月24日,孙某为自家维修房屋时摔伤,导致左足跟骨骨折,在北京市密云县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日出院,住院7天。

    2014年7月7日,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孙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孙某为此支出鉴定费2250元。后保险公司向孙某赔偿医疗费及住院津贴共计5024.04元,不同意理赔残疾赔偿金,故孙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后密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密民(商)初字第56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4万元。此后,孙某认为自己购买了两份保险,再次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另外一份保险。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孙某确实购买了两份上述保险,但其已经为孙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根据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为损失补偿原则,任何人不得在其中获利,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并且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之间成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仅在财产保险合同一节中对重复保险进行了相关规定,并且体现了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未规定损失补偿原则,并认为保险公司在本案引用该保险原则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4969.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国法律网)

     意外险可以重复投保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重复投保并无必要,可以选择搭配其他的医疗定额给付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