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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福2018保险责任详解

更新时间:2018-03-05 10:47

  【摘要】消费者购买平安福2018保险,需要提前了解保险责任,确保购买的产品能够满足所需。据了解,平安福2018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等,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一)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此前未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基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前提下,还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轻度重疾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若确诊特定轻度重疾时已经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按照下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的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确诊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平安福2018保险责任详解

  身故保险金

  (一)基本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二)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达到以下运动标准,在第3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身 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一),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的标准(运动标准二),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满足的以上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上述所称“18个月”、“24个月”均指自然月。 若主险合同生效当月实际剩余天数不满1个自然月,但达到如下运动标准,生效当月视为达标并计算在“18个月”、“24个月”之内: (1)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大于等于15天,则至少有1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2)若自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生效当月最后一天止,实际天数小于15天,则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

  (三)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若发生过经医院确诊的、符合平安附加平安福(201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满足平安福重疾18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 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如下约定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1)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2)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两次不同种 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3)身故,且在70周岁前(不含70周岁)发生过三次不同种特定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赔偿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若之前有赔付过意外残疾,则意外身故的赔偿金=基本保险金额-意外残疾赔偿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伤残的,我们将按合同约定给付意外伤残赔偿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伤残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运车辆期间遭受 交通事故在180天内身故或造成所列伤残之一,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

  慧择提示:平安福2018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以及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消费者购买产品时要详细了解保障责任,确保保障和所需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