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对于保险的需求也大大提升,一些单一的保险产品已经满足不了消费者,为此保险公司推出了很多的保险组合产品。那么,保险组合产品哪些好呢?下面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人保寿险金色朝阳少儿保险组合计划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18周岁零时前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若18岁后身故,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若身故时已满20周岁且已婚,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时年龄未满4周岁,按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创业金
生存至25周岁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创业金,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高中教育保险金
生存至15、16、17周岁后,保险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大学教育保险金
生存至18、19、20、21周岁后,保险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研究生教育保险金
生存至22、23、24周岁后,保险公司分别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研究生教育保险金。
国寿康宁定期保险组合计划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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