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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意外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更新时间:2017-08-27 01:32
  【摘要】人生意外保险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投保人应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关的保险义务,对于保险中的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切实履行,这样才能确保保险合同规定内容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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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义务也是很重要的,如果保保险人没有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将会受到投诉并承担相应损失等,而被保险人如果没有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将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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