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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通知 投保机构费率核定一年两次

更新时间:2017-12-06 16:59

  财联社今日独家获悉,人行上海分行日前向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华瑞银行及各村镇银行、外资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银行上报存款保险费率核定信息,若经核查存在错误,需重新核定适用费率,补交保费,交纳滞纳金。

  继存款保险标识延期发布之后,存款保险相关通知再密集出台。

  《通知》称,为更好地发挥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的风险校正作用,投保机构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以行发文形式上报当年一季度及前三季度《上海市法人投保机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报告》、《业务专题分析报告》、《风险差别费率核定数据申报表》、《红线指标情形自查表》等文件。

  与此同时,投保机构应当对其申报的与费率核定相关的指标、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人行上海分行依法对数据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央行发通知 投保机构费率核定一年两次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人员告诉财联社,《通知》要求各家银行先按实际情况自评,然后汇总上交。至于费率如何制定,目前还不清楚。

  财联社了解到,若投保机构申报数据、信息存在错误,影响存款保险风险评价与费率核定,人行上海分行将同时采取惩治措施。具体表现为:1、根据核查后的真实数据,重新核定适用费率,补交保费,交纳滞纳金;2、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费率调整依据记录,并上调费率万分之0.1;3、费率核定有关数据、信息出现严重偏差的,视为重大风险问题,适用红线指标调整,费率档次上调一档;4、人行上海分行将在存款保险依法履职工作中加大监测、核查、警示、早期纠正等工作力度等。

  此后,人行上海分行将《风险差别费率核定评分表》以及《费率调整情况告知书》(如有)作为《保费交纳通知书》的附件反馈投保机构,指导投保机构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

  据悉,投保机构于每年3月1日、9月1日前,按照《保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及时、足额交纳上年7月至12月和本年1月至6月的保费。

  财联社曾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过多次跟踪报道,该制度出台被市场解读为允许商业银行破产倒闭。

  2014年10月,《存款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风险状况不同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风险状况较小的投保机构适用较低的费率水平,风险状况较高的投保机构则实行较高的费率水平。

  内容包括,对于风险状况较小的投保机构在考察连续几年风险状况变化趋势下,适当下调费率水平,对其经营治理进行激励。对于风险状况处于中等可控水平的投保机构,按照对其风险评级结果,实行适中的费率水平,以对其经营管理实施警示和鞭策。

  另外,对于出现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造成资本充足水平大幅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要及时采取早期纠正。对于严重资不抵债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由于其已经无力改变经营困境,再对其实施较高的费率水平,高额的保费交纳,将进一步加重其本不堪重负的经营负担,造成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对于此类投保机构,实施风险处置。

  财联社今天独家获悉,人行上海分行日前向上海银行、上海农商行、华瑞银行及各村镇银行、外资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银行上报存款保险费率核定信息,若经核查存在错误,需重新核定适用费率,补交保费,交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