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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长期大病保险产品推荐

更新时间:2017-11-27 15:13

  【摘要】近年来,随着各种重大疾病发病率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关注重大疾病保险,并购买大病保险,其中长期大病保险也受到很多人的欢迎。今天小编也为大家带来了两款国寿的长期大病保险。


  国寿鸿康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 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 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慧择提示:国寿长期大病保险怎么样?国寿鸿康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是一款长期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重疾+10种特定疾病保障。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提供40种重大疾病,赔付120%基本保额;10种特定疾病,赔付20%基本保额的保障;交费灵活;保障至70周岁;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故保障全部涵盖,保障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