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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践办法

更新时间:2012-02-08 10:31
  【摘要】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于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做出了具体的实践办法,这些实践办法的制定是在相关制度下,根据实际国情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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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职工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1.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对象主要分为三类:
  1)财政适当补助、经费完全自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机关、社会团体、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
  2)机关、所有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3)除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型的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2.筹集养老保险费标准
  目前,各地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缴费标准,但由于各地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结构的差异,采用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都不统一。
  3.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基金拨付
  目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大多数仍由单位发放,日常管理也由单位负责,社会化服务程度低。基金拨付方法基本上是采用“全额计算,差额结算,余额上缴、缺额拨付”办法。
  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待遇计发
  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待遇计发方面,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案中没有对退休费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符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原则。可以避免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时不缴费、少缴费,退休后高待遇的矛盾。
  实施绩效工资后的退休人员待遇全额纳入养老金支付范围,还将原来由单位支付的职工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纳入支付,并全面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慧择提示:养老保险是保障职工在退休后能够正常的生活,做到老有所养。如果想要生活品质有全面的保障,一定要借助商业保险来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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