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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责任详解

更新时间:2017-11-17 09:28

  【摘要】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自上市以来很受欢迎,但不少消费者对于其保障责任不少太清楚,今天小编就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障责任进行简单介绍。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保险公司将每两个保险年度[3]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保险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保险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慧择提示: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障责任有哪些?生命财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包含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三项保障责任,全面呵护消费者的健康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