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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制度特点

更新时间:2017-08-28 08:10
【摘要】深圳市社保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很多的相关法规,所以深圳市的社保法规是有地方特色的,是和国家《社会保险法》存在着差异的,但是深圳社保的这些特点是符合《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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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国瞩目的《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施行,这对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有着深远的影响。按照国家的部署,深圳市社会保险法规体系正作以全面完善,如何维护深圳市社会保险法规出台后的新秩序是值得思考的。
  深圳市现有法规与《社会保险法》差异有哪些?
  1、失业保险方面参保范围不同:
  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在职职工不管是户籍还是非户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深圳市失业保险只覆盖了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2、生育保险方面:
  生育保险方面,主要差异在于深圳市未单独设立生育保险险种,生育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中解决,生育津贴和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未纳入统筹范围。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为单独险种,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且其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3、养老保险方面:
  养老保险方面的差异,在于对是非调工调干跨省异地养老保险转移的年限处理上。国家的政策已放开了,只要是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均可转移接续,但深圳市目前现行的政策是只有调工调干的人员,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后,其在内地的养老保险参保年限以及视同缴费年限方可合并累计计算,其他人员转入的参保年限在计发养老待遇时不予考虑。
  4、医疗保险方面:
  主要差异在于《社会保险法》中规定退休人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仍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深圳市现行的政策是医保累计缴费最低年限未明确,退休人员也一直要缴费,其中符合条件的由养老保险金缴费。
  随着深圳几项社会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一个覆盖深圳经济特区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的社会保障体制已经形成。深圳市根据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应当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要求,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做了进一步改革,建立健全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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