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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综合保险申办条件

更新时间:2012-01-1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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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上海综合保险的申办是有条件限制的,2002年9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有单位的,综合保险费用由单位承担,个人不承担;无单位自谋职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2004年下半年,民盟上海市委研究室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劳力(外来劳动人口)就业管理中心联合完成的一份《对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思考与对策》调研报告显示:上海首创综合保险为498万流动人员提供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社保体制,适应流动人员的需要和特点,适当降低了外来劳动力的用工成本,缓解了部分矛盾。但是办理上海综合保险有哪些条件限制呢?
  1、申办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2)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3)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2、受理部门
  (1)中央和部队在沪企业(单位)、特大型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到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区县属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外省市在沪单位、部分委托区县管理的市属企业(单位),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
  (3)经批准进沪的外地施工企业到本市建委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上海的综合保险应逐步向小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过渡,建立流动就业人员个人社会保险账户,并坚持做实、做好个人账户,在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出台之前,上海应改变现收现付、连续了断一次性领取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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