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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

更新时间:2017-08-27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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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继出台《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之后,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农业保险经营规范性,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的发生,有效控制道德风险。
  开办农险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监会的有关要求,在开办农险业务前,由总公司事前向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开办农险的省级分公司,应当经总公司同意并制定详细的业务发展规划;应当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经监管机关备案的产品;应当制定较完备的农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实务操作流程;应当制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巨灾风险应对预案;应当在事前向当地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业务开办前,经办机构应当积极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各项支持政策。
  《通知》特别强调,开办农险业务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严禁报行不一,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费率。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组织或机构确认为被保险人。各地保监局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对农险承保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农险承保情况作为检查重点之一,采取切实措施,坚决杜绝虚假承保问题。
  《通知》要求,开办农险业务的公司应当加强保险标的基础信息管理。承保前应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相关要素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或数量、地块位置或耳标号等识别信息,以及用于领取赔款的资金账号等,并录入公司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对于生猪、能繁母猪、奶牛等大宗畜牧业产品,应当核实是否佩戴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鼓励各公司采用无人飞机、GPS等高科技手段辅助标的识别工作。
  此外,应当加强承保风险管理。承保前应当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进行抽验,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可信,切实防范虚假承保行为。承保单证、标的信息、核保材料、公示情况应及时归档、统一装订、归口管理。实行集体投保的,保险单后应附有农户签字清单或分户投保清单。对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险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承保信息,协调结算补贴资金。
  同时,应当坚持农险承保到户原则。对于生产较为分散的农户,可以借助村或乡(镇)、县(市)等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引导农户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体投保,不得强制投保。对于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的农牧作物和林木,应当核对相关承包经营协议或租赁经营协议。集体投保业务的投保信息应在相关村委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场所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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