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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认识

更新时间:2012-01-0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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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口贸易已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已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经济一个重要的助推器。我国经济的发展主要靠消费、投资、出口三大因素来拉动。国家也对出口贸易有政策性的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同时对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做出规定。
  为了调动起投保的积极性,降低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成本,国务院在安排840亿美元承保规模的同时要求将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在去年的费率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三十,降至千分之四点五。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保险机构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并且已经迅速落实在承保工作中。仅以河北为例,今年承保的总体费率已经明显低于千分之四点五。但是,中国信保在与出口企业洽谈业务的过程中却发现很多企业对降费存在着错误认识,以致影响到企业的投保决策。部分出口企业认为每个企业都应执行不超过千分之四点五的费率,凡超过该费率的都认为是违背了国务院的要求。这其实是对国务院要求的一种严重的误解。国务院提出的不超过千分之四点五的费率是一个全国总体计算的平均费率,而不是一个对所有企业都适用的统一费率。中国信保在费率的适用上贯彻了风险高低与费率高低的匹配原则。具体到每个企业头上,其所适用的费率要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买方所在国的国家风险水平,买方的资信等级(风险水平),货款支付方式(赊销、交单付款还是信用证)以及投保种类(全部业务投保还是选择投保),等等。而这些因素又是处于变动之中,其中任何一种因素的变动都会导致执行费率的调整,因此每个企业所适用的费率又是动态调整的。可见,要求每个企业都执行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既不现实,也不公平。
  作为投保方,出口企业还应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贸易促进措施,其运作方式也是要接受国际监督的。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政府或政府控制的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针对出口产品进行保险或担保,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亏损”将被认为是禁止性补贴。也就是说,中国信保作为政府支持的保险机构,总体上要坚持保本经营原则,因降低费率或其他情况而在短期内出现亏损是可以的,但长期亏损是被禁止的。国务院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遏制出口下滑而要求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并允许中国信保年度亏损28亿人民币(因费率降低和理赔增加)是一种权宜之计,应急之策。可以预见,一旦来年严峻的出口贸易形势出现好转,费率出现回升是完全有可能的。这一点出口企业应当有个清醒认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今年的低费率和宽松的承保额度对企业来讲实在是难得的机遇。
  当进口商要求延期付款时,出口企业如果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一旦出现进口商拒收货物、拖欠货款或者破产等情况,就可以由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在此保障下,企业在接订单时,就可以更加放心。在了解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好处以后,都会纠结于相关的费率中。所以减小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是最应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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