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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保险业改革

更新时间:2017-08-26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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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我国引入保险代理制度,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数百万人的营销员队伍。庞大的营销群体为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意识的渗透与保险知识的普及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社会多元化就业与社会个体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示范效应。
  面对300多万的营销群体,保险经营者需要通过经济形式为营销群体提供激励,监管方则要能够通过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行为对营销群体产生强制性约束,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防范行业中出现系统性风险。两会应重点关注营销体制改革,从激励与约束入手,只有激励和约束同时作用,保险业才能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但随着保险业吸纳人数的增长以及背景产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队伍却越来越成为争议的焦点。一方面,营销员中存在的过度销售、销售误导等行为,似乎从个别行为发展成为行业习惯;另一方面,单一的劳务代理关系,以保费佣金为主体的报酬制度,以及基本劳动保障的稀缺,使得营销人员流失变动速度加快,造成营销服务的不连续与不完善。这些既影响了保险需求方对营销群体乃至保险行业的形象认知度,同时也降低了保险营销对人才的吸引力,从而成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任何时候,与营销群体有着直接经济关系的保险经营者是最能够直接提供有效激励的主体。营销员需要归属感,但更需要的是安全感,如果一项报酬制度无法提供与个体努力、专业素质相挂钩的激励效应,必然会出现劣币对良币的驱逐、不规范行为对规范行为的挤出。而如果行业目标的完成与专业素质、群体的持续性努力相关度不强,则这样的报酬制度也很难产生。从这个角度讲,调整与规范营销群体的行为需要着眼于激励制度的设计者,保险经营者以及整个行业的运行目标。
  保险经营者能够通过经济形式为营销群体提供激励,监管方则能够通过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行为对营销群体产生强制性约束,这一约束的意义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防范行业中出现系统性风险。
  所有这些表明,与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相比,消费者的基本权益要求在增加,保险经营者的风险防范要求也在增多。与这些需要相对应,监管者也需要相适应的提高约束下限,譬如切实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代理人员资格证制度等。只有激励与约束共同作用,营销群体才能真正实现稳定性、集约性,而营销环节也才能成为保险经营中的平衡器而非短板。
  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民大众和企事业单位提供风险保障,对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发展、人民大众保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和保险业制度和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这种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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