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7月5日,中国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保监会人身险部主任袁序成表示,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试点方案已基本成型。
一是从开展时机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将商业养老保险定位于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的重要战略举措。所以说,时机已成熟。
二是从开展条件来看,经济条件、法律条件、舆论条件都已具备。从经济条件看,国外实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来推行这样一项政策。我国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0美元,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从法律条件来看,这几年,我国各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比如正在推进保险法的修订工作;财税方面法规制度建设,包括税收制度改革也在同步推进。这些法规制度的建设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一个法制基础。从舆论条件来看,税延保险试点政策提出已久,社会各界期盼已久。
关于出台后在落地实施方面的难点。袁序成表示,一是在征税方式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直接纳税操作相对复杂。与税优健康险相比,税延养老险更为复杂,税收递延是当期免税,领取时还要缴税,操作流程复杂、业务延续时间长。并且单位并没有配合员工个人投保的强制义务,因此客观上会影响个人购买意愿。如何理顺简化税收递延操作流程,使消费者投保更为便利,是操作层面的一个难点。
二是在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方面,一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事物,养老保险资金是需要长期锁定的,社会公众对其认可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二是税优力度对老百姓的吸引力,从税优健康险试点的情况看,“每月200元,一年2400元”优惠力度还显不足,特别是对基本保障较高、待遇较好的单位职工来说,吸引力不强。
三是在产品设计方面,要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差异化、个性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切实增强产品吸引力。如何设计符合“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计”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升产品销售和经营的透明度和灵活性,使消费者买得方便,买得明白,买得放心,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
袁序成表示,在设计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在总体思路上,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是要坚持立足于保险保障的行业根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优势。
在具体思路上,一是坚持 “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收益保证,是指税延保险产品在存续期内向投保人提供保证收益或最低保证收益,确保养老金安全稳健增值,有效防范投资风险;长期锁定,是指在产品存续期内,投保人积累形成的养老资金锁定于养老用途,使用目的明确,除特殊情况(如投保人死亡、全残等)外不得随意变更用途;终身领取,是指税延保险可以提供从投保人退休起开始每月或每年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的服务,也可以选择保证领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期限,有效化解投保人在养老金领取期所面临的长寿风险。
二是产品透明。老百姓的投保缴费、产品收益、保险公司的收费等信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防止销售误导。
三是产品可选择。老百姓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产品,也可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产品。
四是确保资金安全。这是产品设计的底线,要确保老百姓养老资金保值及取得合理回报。
袁序成表示,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开展税延保险试点的配套准备工作,包括在产品设计、制度制定、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目前,已经有了初步的产品示范条款,税延保险制度框架、税延保险信息平台建设也基本就绪,能够确保试点政策出台后在较短的时间内落地实施。
袁序成透露:“下一步,我们将在财政部的带领下,与其他相关部委共同配合,共同努力,尽快将方案制定完成,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确保在2017年底前落地实施。”
慧择提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已明确,要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袁序成表示,目前,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时机已成熟,条件已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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