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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试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17-07-06 08:56

【摘要】苏州《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对外发布,表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包括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机构护理、社区居家护理三种,今年10月1日起将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城乡所有人群全覆盖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据介绍,苏州1982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6年,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170.88万,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5.2%,高于全国9个百分点、全省近4个百分点。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失能老人日益增多,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对长期护理服务的需要不断增长。同时,非老年人群因为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长期失能的,同样需要长期护理服务。
  苏州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独立于现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险种之外的新险种,将实现城乡所有人群的全覆盖,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病情稳定后,经专业机构进行失能评定和资格认定,可享受长期护理服务协议机构提供的服务。

  将分两个阶段实施
  根据实施意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17年到2019年,通过多元筹资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将重度、中度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费用纳入保障范围。第二阶段从2020年起到国家正式下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索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的长期失能人员医疗护理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保障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划转组成。据了解,个人缴费不高于上年全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探索根据不同群体收入水平、年龄段确定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助部分,由各级财政依法依规在每年年初从财政预算安排、福彩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资金中一次性划转;社保经办机构按本意见规定标准,每年年初从社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中一次性划转。
  试点第一阶段,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政府按50元/人·年补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70元/人·年划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35元/人·年划转。试点第二阶段筹资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全程智能化规范化
  根据参保人员的护理需求,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形式包括医疗机构住院护理、养老机构护理和社区居家护理。待遇标准上,长期护理保险对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26元/天,中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20元/天;居家护理重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30元/天,中度失能人员保障额度为25元/天。基金支付给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不直接支付给个人。
  值得一说的是,意见要求长期护理服务必须由具备资质机构中有资质的服务人员提供,包括居家护理也应由规范性服务机构上门服务,从而更好地保障失能人员享受到有质量的护理,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尊严。同时按照智慧城市建设要求,开发长期护理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护理需求与服务以及支付、监管、评价等全程智能化、规范化。

 
 慧择提示:2016年,苏州获人社部批准成为国家首批15个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今年,这项工作又被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确定城乡所有人群全覆盖,10月1日起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