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必须仔细研究所投保条款中的保险条款,了解这种保险责任是什么?怎么缴费?如何获益?有无特别约定等。下面就是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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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
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一周岁至十六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签发保险单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止。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疾病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即行解除。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第十四条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二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五条 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的保险合同,自保险费交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受益人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很多人在选择购买保险的时候面对长长的保险条款都是一眼带过,这样就会对以后的赔付过程中有着影响。业内人士建议,选择保险一定要对保险条款有着一定的了解,了解其条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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