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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险企偿付能力须超150%

更新时间:2017-06-20 17:22
  为加强信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及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中国保监会起草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的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信用保险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在信用危机发生时,为被保险企业提供经济补偿,除了雇员忠诚担保外,最为常见的就是商品交易坏账出现时对卖方的资金周转提供保障。《办法》指出,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上述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且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馀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当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保险公司才可再恢复开展信保业务。

  《办法》亦指,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时,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如自留责任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或者5亿元(人民币,下同),必须就超过部分办理再保险,否则不能做出承保。同时,草案规定开展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信保部门或者管理团队,且在业务部门设立专职人员进行“保前风控、保中审查、保后管理”,落实保前、保中、保后的风险隔离以及逾期后的催收、理赔和追偿,总公司亦需对信保业务集中管理。

  对于一些保险公司所披露的偿付能力虚高的问题,中保监在六月初下发的《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中,已要求各保险公司就去年四个季度和今年第一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自查,在月底前上报自查报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