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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卡单条款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7-06-05 15:57

【摘要】在所有保险卡单产品中,以意外保险卡单最为常见。那么,意外保险卡单条款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将以平安官网上快乐悠游E款保险卡为例进行介绍,详情请见下文!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合同的适用人群为18-65周岁经常出游的人士。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慧择提示:意外保险卡单条款是什么?该卡单条款内容有很多,以上为您介绍的是投保年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责任、免除责任。消费者在投保任何产品前,务必仔细阅读免除责任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