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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保险中介监管

更新时间:2017-08-28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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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保险中介市场复杂,管理起来有难度,因此保监会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建立保险中介监管系统,那么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可以从哪些举措入手呢?
  一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如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设置专门岗位对中介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建立中介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定期核查中介业务,通过委托合同监督保险中介机构等。同时,应严格落实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费等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此外,应要求保险公司切实担负起对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的管控责任,指导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客观真实记录业务财务数据,落实有关监管规定等等。
  二是要求保险公司以地市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数据格式,如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名称、许可证编号,中介渠道各险种保单件数、保费收入、手续费支出汇总等,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的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在提交外部审计报告和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时,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数据格式,如合作的保险公司名称、许可证编号,通过本中介机构的各险种保单件数、保费支出、手续费收入汇总以及完税情况等,报送保险中介业务的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保险监管部门应建立保险中介业务数据库,对各保险公司报送的上述数据与保监会《中国保险信息统计系统》相关数据和各保险中介机构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逐一核对,对不及时上报和数据核对中发现通过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虚开税务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等严重问题和线索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如需要可对相关中介业务进行税务部门完税凭证、票据领用记录等,以及银行部门转账结算明细、单证记录等数据的多方核对。
  三是积极与银监、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通过开展联合检查、调研、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共同探讨如何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以数据一致性为基础发挥作用,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合理有效监管。如可开通保险监管部门在税务、银行等部门核对保险中介业务相关税务记录和银行记录工作的“绿色通道”,提高检查效率。同时,联合银监部门加强对银邮保险代理市场销售误导、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问题的管控,联合工商部门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主体资格的管理以及主体买卖频繁、抽逃资本现象的查处,联合税务部门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税源控制、遏制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案件稽查联动机制等,形成社会多方力量对保险中介市场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是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严肃处理。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等,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移送;发现非国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偷税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此外,应经常召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培训会议,除对其培训相关法律法规,促其依法合规经营外,还应及时通报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现场检查中,及在对与保险公司有关联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对查中,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和处理结果,将保险监管的信号明确发布出来,彰显规范秩序的信心和决心,切实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科学发展。
  慧择提示:要想规范肃清保险中介市场,应当从源头入手,抓住“数据一致”这一主线,进行关联方业务、财务数据的对查,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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