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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保险法规

更新时间:2017-04-10 16:30

【摘要】近日,保监会向各人身保险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成为监管层对各人寿保险公司开展投连险业务制定的最全面的监管规则。下文将对投资连结保险法规进行介绍。

  投资范围区分非标与标准化资产:本次《通知》中明确了投连险的投资范围首先应当遵循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的规定。其次,对投资品种进行了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资产的划分,明确了投连险产品能够和保险资金一样投资于同范围的投资产品,要求投资品种应当“具有合理的估值方法,以满足投资账户高频次估值的需要”、允许投连险投资于“具有公开交易市场的标准化资产”或者“虽不具有公开交易市场但具有稳定收益预期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对于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账户,“应明确各投资品种的基础资产、投资方向及筛选标准。”可见,虽然放开了投资范围,但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一项资产管理业务来说,处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在信息披露和标的选择上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保监会此次对投连险账户投资非标产品的明确会促进保险公司开发和设立非标投连险账户的积极性,相信此类产品集中面世高潮期即将来临。
    
  流动性管理因投资范围而异:投连险产品与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产品不同,1000元起投门槛更低,客户群体对于流动性的要求更高,因而对于账户管理而言,保持较高的流动性资产比例很有必要,而此次要求“全部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的监管红线算不上严格,在实际运作中,仍然需要保险公司兼顾客户的流动性需求、账户收益率、对所投资的非标资产掌控度等多重因素综合抉择。

  通道业务遭禁:投连险通道业务有违投资者适当性的国际原则,会导致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所投产品的风险等级明显不符,一旦风险暴露,将会给投资者和投连险产品发行方将带来巨大损失,对于保险行业监管也带来了难度。《通知》严禁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开展通道业务的规定会令不少保险公司投连险业务空间受限,当然,在投连险通道业务的认定上,监管仍然存在一定难度,仍需明确原则和标准。

  《通知》首次明确设立投连险账户的保险公司资质要求,允许投连险账户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申请实行备案制,限制不符合要求的账户资金转入。

  慧择提示:泛资产管理时代下,各类金融机构业务不断提升,竞争也更加白热化,投资连结保险法规令保险公司投连险业务的发展道路更加明确,奠定了其参与金融产品激烈竞争的基础,同时也符合当前时代下风险监管的趋势和原则,为投连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护航。